第三款 保留:针对其他历史建筑以及部分质量较好,与古城风貌没有冲突的其他建筑的保护更新措施。在保留现状建筑的基础上,保持对其进行日常修护。
第四款 整饬:针对与历史风貌有较小冲突的其他建筑的整治措施。当建筑体量不过于突兀,对古城的风貌影响不大,可以通过降低层数、立面整饬等措施使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时,对该建筑采用整饬的措施。建筑整饬时应当保持其高度、体量、建筑风格、材质等与传统建筑相协调;在装饰上不得过于繁复,应当谦和自然,反映衬托历史建筑。
第五款 拆除:针对应当拆除建筑以及风貌极差、质量极差的其他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当建筑体量过于突兀,对古城的风貌影响极大,无法通过降低层数、立面整饬等措施使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时,拆除该建筑。除此以外,当其他建筑原址曾经有重要的古迹遗址,需要复建或作为遗址纪念时,根据规划需要可将其拆除;在特殊地段将进行新的建设活动或开辟绿化及开敞空间时,根据特定地段整体规划可拆除其他建筑。
第六款 拆除建新:为了保证沿街界面的完整性,在拆除建筑中,划出需要建设新建筑的建筑为拆除建新建筑
第七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和其他建筑等相对应的保护和整治措施列表如下。(详见古城建筑保护更新模式图)
附表:建筑保护与更新策略表
|
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
修缮 |
维修改善 |
保留 |
整饬 |
拆除 |
拆除建新 |
建筑类别评价 |
文物保护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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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建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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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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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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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历史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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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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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他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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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应当拆除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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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表: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分类基底面积)比例表
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
建筑基底面积及其比例 |
基底面积(m2) |
比例(%) |
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建筑 |
修缮 |
6253.18 |
1.57% |
历史建筑 |
维修改善 |
5134.64 |
1.29% |
其他建筑
一般历史建筑 |
保留 |
312256.30 |
78.32% |
其他建筑 |
整饬 |
8838.59 |
2.22% |
一般历史建筑
其他建筑
应当拆除建筑 |
拆除 |
32093.88 |
8.05% |
一般历史建筑
其他建筑
应当拆除建筑 |
拆除新建 |
34118.16 |
8.56% |
合计 |
201347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