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
第一条 规划实施的政策内容
第一款 行政政策
行政政策主要是指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古城保护机构-广府古城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古城的保护和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制订古城保护和建设的完善制度和程序。政府部门要统一思想,广泛宣传古城保护的重要性,逐步形成全社会对古城保护意义和价值的共同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二款 法律政策
法律政策主要指强化古城保护规划的法律法规性质,对于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明确的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坏古城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第三款 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主要涉及历史保护资金的募集和应用,对古城内涉及到房屋产权的经济行为的政策引导。其政策有以下几条:
1.利用国家财政性拨款、地方财政性拨款、集体单位、社会赞助、区市级政府与行政调拨、居民筹款等资金,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城内文物建筑和重要历史建筑的修缮整治,改善古城内的生活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对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对于古城的开发建设中符合古城保护规划规定的开发强度和开发项目及建设风貌要求的开发主体可以给予贷款利率和开发补偿的优惠政策。
3.针对居住人口密集的古城以及重要历史地段、历史街道的保护与整治,设立专门的低利率贷款,给整治房屋的户主,用于房屋的整治与维修。尽量考虑保留老住户,对私房居民,鼓励自己维修,政府进行补贴。对无力自修的居民,则考虑收购或置换房产,使人口外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