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 环境协调区
1 协调区范围
环境协调区范围规划为:广府古城环护城河大堤以外、永年洼外围大堤以内的整个永年洼蓄洪区范围。本次规划环境协调区面积约为1900公顷。
2 协调要求
除裴屯保留居住点和南关、清晖书院等旅游景点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区内不许有其它建设,旅游景点的建设应保持传统风貌,与古城风貌协调一致。
第二条 建筑及院落分级保护
第一款 经过对广府古城现存建筑详细调查和综合评估后,将广府古城现有建筑分为六类进行分级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划定的具有法律依据的保护单位。
保护建筑:本次规划中经过调查研究历史、建筑艺术和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并决定予以重点保护的保护建筑。
历史建筑:指具有一定的历史、建筑艺术和科学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
一般历史建筑:是指建于1949年前,风貌一般的历史建筑。
应当拆除建筑:危房简屋与搭建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
其他建筑:除上述六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他建筑。
注:上述六类建筑中的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其他建筑对应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中的一般建筑。
第二款 文物保护单位(一级)
广府现有广府古城墙、弘济桥、武禹襄故居、文庙大殿(遗址)、杨禄禅故居、西八闸六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紫线范围内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具体见附件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
1 保护范围
保护等级为一级保护的范围:划定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以内为保护范围。
2 保护要求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绝对保护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应逐步由镇政府收回,恢复原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或作为文物点,由专人管理,作为旅游展览定时开放。
建筑形式: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高度控制:保持现状或根据原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