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区域一体化交通政策
1、实现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衔接。(1)城市功能布局应力求实现交通量的最小化,保障城市土地利用的交通合理性。(2)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配置适合于城市功能布局的交通手段和设施。(3)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统筹安排城市内部交通和城际交通。
2、建立一体化的区域公共交通综合体系。(1)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城镇连绵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区域一体化、城际交通公交化为目标,建立位序结构分明的轨道公交体系,配备速度不等的交通方式。(2)围绕轨道交通车站安排公共汽车服务路线,提高交通枢纽与其它城镇的可达性。(3)改善区域公交换乘体系。通过缩短不同类型、不同线路车站之间的换乘距离,缩短换乘时间;通过换乘费用的合理化和统一的收费系统,提高换乘便利性;调整相关的交通运行时间,缩短因换乘所花费的等待时间;建立公共交通信息发布体系,为换乘者提供明晰的交通信息。(4)采取经济手段、技术政策、交通管制等多种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控制高污染机动车的拥有和使用,限制其行驶时间和区域,提高区域道路的使用效率。
3、与港澳合作建设、经营区域对外交通设施。充分发挥粤港澳基础设施协调小组的作用,建立民间协调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加强粤港澳交通联系,改善对外交通条件,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合理分工和合作。
第四节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体系
第六十二条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目标
突破行政界限,按照区域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的原则,加强区域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推动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有效解决珠江三角洲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滞后和环境污染严重等紧迫问题。
第六十三条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体系
完善配套、优化布局,全面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抓好公共安全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1、环保设施:全面规划、统筹建设一批区域性的污水、垃圾、危险品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集中处理(处置)的设施;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至202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建成覆盖珠江三角洲的现代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并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成或共建共享环保设施。
2、防洪工程:合理确定各流域的防洪标准,加强防洪设施建设,确保江海堤围与蓄水工程达标,提高各级城镇的防洪能力。建立完善的城市防洪机构及城市防洪预警机制,提高城市防洪潮堤和江海堤防的建设规模和档次。其中,广州按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建设;深圳按100~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建设;珠海、中山(中珠联围),景丰联围、北江大堤、东江大堤(惠州段)按1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建设;其它地区性中心城市主城区、捍卫耕地5万亩以上的江海堤防按50~1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建设;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江新联围、顺德第一联围、南顺第二联围、齐杏联围、东莞大堤、惠州大堤、江北大堤等重点堤围按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建设;地方性中心城市主城区、捍卫耕地1~5万亩的江海堤防按20~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建设。
3、排涝工程: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加快雨水管道和机排设施建设,确保城镇地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时排涝。城镇地区按照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确定排水管渠设计流量,规划重现期按照所在地区的重要性采用0.5-10年考虑,一般按照1年设计。
4、公共安全工程:(1)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规范设置和合理布局消防站点、消防设施,实现消防工作现代化。(2)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设定城市新建、改建工程的设防烈度,特殊工程应提高一个抗震等级。(3)根据人防标准,本着“人防工程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平时和战时相结合”的原则,安排好地下空间、集散方式和补给基地。(4)建立健全城市预警机制,整合治安、医疗急救、消防、交通等应急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形成信息准确、预警及时、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城市应急事件处理平台,提高城市抵御风险的整体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