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策区划与空间管治
第一节 政策区划
第六十七条 政策区划目标
根据城镇群空间发展战略和规划建设要求,以深刻影响珠江三角洲长远发展大局的战略性资源和战略性地区为重点,将全部建设用地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政策性地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战略性政策引导和综合治理,以确保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八条 政策分区类型
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和对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影响程度,将珠江三角洲全区域划分为九类政策性地区,实施相对应的政策措施。
1、区域绿地:实行长久性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的,具有重大自然、人文价值和区域性影响的绿色开敞地区。
2、经济振兴扶持地区: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外圈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需要在规划期内重点扶持的地区。
3、城镇发展提升地区: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基础较好、需要在规划期内提升其区域地位的城镇和产业密集地区。
4、区域性基础产业与重型装备制造业聚集地区:依托港口、铁路发展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和重型装备制造业发展地区,是珠江三角洲实现产业结构重型化、多门类战略调整的重要地区。
5、区域性交通通道:主要包括跨市域的高速铁路、铁路、城际轨道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设施用地及两侧的规划建设控制地区。
6、区域性重大交通枢纽地区:对区域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交通枢纽及周边配套地区。
7、城际规划建设协调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和重要发展走廊上的城市边界相邻地区。这些地区的城镇发展有连绵趋势,并会因利益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矛盾冲突。
8、粤港澳跨界合作发展地区:粤、港、澳三地邻接地区,是珠江三角洲与港澳合作发展的前沿,对于推进“大珠三角”一体化发展有深远意义。
9、一般性政策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它城镇和产业地区。
第六十九条 九类政策性地区的发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