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提升珠江三角洲整体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等,结合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指导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和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的政策纲领,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珠江三角洲,即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总人口4230万,土地总面积41698万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建制镇建设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面积6640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2020年,有关的重大行动计划安排在近期(2004~2010年)开展。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
第一节 发展目标
第五条 城镇群协调发展总目标
抓住机遇期,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实力,建设成为重要的世界制造业基地和充满生机活力的世界级城镇群。
第六条 目标一:中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排头兵”
携手港澳,共建“大珠三角”紧密合作区,依托“大珠三角”的整体优势,全面开展与世界经济体系,特别是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的联系和交流,发展成为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排头兵”。
第七条 目标二:国家经济发展的“发动机”
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总量持续增大,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强化对外开放的门户地位和沟通国际、国内的枢纽作用,发展成为全面辐射与服务全国,直接带动“泛珠三角”经济发展的“发动机”。
第八条 目标三:文明发展的“示范区”
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重视文化教育建设,培育和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珠三角精神”,建设“人文珠三角”;促进不同社会阶层融合共生、本地居民与外来移民和睦相处,建设“公平珠三角”;注重环境整治,优化城乡环境,构筑“绿色”生产体系,建设“绿色珠三角”。
第九条 目标四:深化改革与制度创新的“试验场”
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同时大力推进社会管理、政府行政、城乡建设和区域协作等各方面、各层次的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增创发展新优势,继续成为国家深化改革与制度创新的“试验场”。
第十条 目标五:区域协调发展的“先锋”
完善区域协调机制,加强珠江三角洲内部各城镇之间,珠江三角洲与省内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之间,以及“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实现不同地区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