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空间协调规划
第七十三条 城市空间协调原则
各城市要根据区域总体空间布局,合理调整和优化市域产业和空间结构,落实各类政策分区的发展指引和管治要求,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协调发展。城乡发展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新建项目的选址,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重点考虑现有建成区以及公共交通便捷的地段,优先支持对已开发地块进行再开发或进行建筑功能置换,其次才考虑供给新的土地。通过集中建设、集约发展,把城市建设得更便捷、更优美和更具吸引力。
2、降低开发建设的分散程度,合理布局居住、工作、休闲、绿化和社区服务设施,鼓励采取高效能、低污染的交通模式,增强步行和公交满足一般出行需求的能力,促进更紧凑的土地利用,提高经济社会活动的可持续性。
3、在考虑家庭结构和人们获得住房、工作的能力的前提下,以发展价位适中的普通商品住宅为主,通过混合式开发,提供多种面积标准、多种户型和各类保有制的住房,改善全体居民的生活条件,增进社会融合。
4、产业发展用地的区位选择与规划设计,都应有利于本地区水土资源、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有效管理废弃物,减少对大气、土壤和水环境的污染。
5、继续维持和提高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缮本区的建筑与历史遗存。在塑造城镇形态、保护城区周边及城镇间的开敞性等方面,充分发挥区域绿地和环城绿带的战略性作用。
6、因地制宜地制订促进都市型农业、观光农业、林业等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经济发展战略,维持乡村地区与农村社区的活力和生命力。
第七十四条 广州市空间协调规划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