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地方之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经济。
4、技术手段——搭建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的信息平台,为城镇群的发展决策和加强各地之间的合作提供系统、准确的空间信息,提高技术支撑的可靠性。
第一百零三条 推行保障城镇群协调发展的共同制度
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制定珠江三角洲各地区必须遵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区域共同制度,实现全方位合作和多方共赢:
1、完善相关地区的产业合作发展机制,如联合招商、异地开发、利税共享等,推动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
2、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促进珠江三角洲环境的整体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3、提出系统的政策措施,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不仅要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而且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珠江三角洲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4、建立珠江三角洲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一体化制度。在以下领域加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公共交通跨市经营政策、公共交通统一定价政策;跨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政策和营造区域一体化的换乘体系、机动车异地处理政策、多方式联运政策和高速公路统一收费政策等。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本规划实施的监测机制
为确保《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对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综合调控作用,并根据未来发展的实际作出及时调整,应建立本规划实施监测机制。监测的重点包括经济、社会、环境、基础设施及城市合作等方面。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本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包括确定监测指标体系、滚动制定阶段规划目标、向各地派驻规划督察员、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建立面向公众的监测数据库等。省直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根据规划目标履行各自的职责,并负责提供职能范围内的发展信息。社会公众对规划的实施开展有效监督。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根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制定阶段规划目标以及量化的指标体系,作为本规划实施监测的衡量标准和评估各部门、各市政府阶段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省直部门和各地政府根据确定的阶段规划目标,制定阶段工作计划,该计划由“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综合、协调后,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阶段工作的指引。
2、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由“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向各地级市派驻规划督察员,以监督本规划的实施。规划督察员由省政府任命,主要负责监督各地城乡建设发展是否遵循《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同时对各地建设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的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定规划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有权向各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监察员提出的重要意见由“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呈报省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监测数据库,各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组织提供本部门或本地的监测信息。
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省政府及“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应在每年5月份前,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的发展信息,以便汇总并编写报告。
5、根据省政府及“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对阶段规划目标以及监测指标体系、阶段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并考虑调整本规划的下一轮修编时间。
6、“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与监测的重点专题研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及必要的图纸、说明书组成,其中,规划文本(不包括示意性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划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抓紧落实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