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中心体系
第三十条 三级城镇中心体系
加强中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地区性中心和地方性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三级中心联动,引领周边地区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大中城市为骨干,以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依托,体系完备、分工合理、特色鲜明、组合有序的网络型城镇体系,促进城镇群向更高发展阶段演化。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中心
区域性中心是指在城镇群以及更大区域内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包括区域性主中心和区域性副中心。
1、主中心:包括广州、深圳主城区,应在继续聚合高端服务和创新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强化与港澳的功能整合与互补,辐射带动珠江三角洲以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发展。
2、副中心:珠海主城区作为区域性副中心,应加强与港澳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发展特色经济,突出区域性、专业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发挥对西岸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地区性中心
地区性中心是指带动市域以及周边地区整体发展的中心城市,包括地区性主中心和地区性副中心。
1、主中心:包括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六个地级市的主城区,应重点培育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在本地区的社会管理中心、生产服务中心和交通运输枢纽的作用。其中,江门、惠州、肇庆主城区,是珠江三角洲外圈层重要的增长极,也是珠江三角洲向内陆地区传递辐射带动力的重要“门户”。
2、副中心:根据区位条件和发展基础,培养、提升一些具有区域影响的专业化城镇地区和产业聚集地区,包括广州东部地区、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宝安、珠海西部地区、佛山顺德、江门开平、东莞虎门-长安、常平-横沥,惠州惠阳-大亚湾等作为地区性副中心,促进产业极化,完善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中心
地方性中心是指带动本县(市、区)城乡统筹发展的中心城镇,包括现有县(市、区)主城区和一批人口、产业密集的城镇和地区。
1、以上各级中心之外的其它县(市、区)主城区,作为地方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起到承接上层次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本地区城乡发展的双重作用,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
2、对一批主要分布于中部产业功能拓展带上,人口、产业较为密集的重要城镇和地区,应通过适度的政策倾斜,进一步提高其发展质量和辐射带动能力,使之提升成为地方性中心,以推动本地区由产业型发展模式向城市型发展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