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现状土地适宜性基准模型叠加条件
(1) 地形地貌:110~170m高程之间用地可以开发;170m以上高程严禁开发。
(2) 土地利用:耕地(基本农田)、园地严禁开发;供电用地、旅馆业用地、农居点用地保留;由于该地块开发基本上在现有林地上进行,因此,林地部分不参加叠加,所有因开发建设涉及的林地要经过当地国土局批准。
(3) 坡度:坡度:0°~30°之间的斜坡地适宜开发;30°~45°之间的山坡地不适宜开发,45°以上的山坡地严禁开发。
(4) 坡向:阳坡适宜建设,阴坡不适宜建设。
3.2 生态环境保护叠加条件
(1) 除划定的水上休闲运动区域外,与湖区连通的水体严禁水产养殖、禽畜饲养和开发。
(2) 除了个别必要的标志性景观(不上人)外,坡度30°以上的山地、高程170米以上的山地,严禁开发建设,封山育林,保护山林生态环境。
(3) 除生态旅游项目外,岛屿严禁开发建设。
(4) 沿湖第一照面严禁开发,保护良好的景观视线。
(5) 除道路(含机动车道、滨水步道、自行车道)、游船码头、亲水项目外,距湖岸线2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进行开发。
(6) 景观核心区和景观影响范围严禁开发。
(7) 历史文化保护区严禁开发。
(8) 生态湿地和重要的生物栖息地严禁开发。
(9) 地质灾害隐患区严禁开发。
3.3 已划定和出让土地叠加条件
温馨岛度假村已建成。
3.4 模型修正
叠加后,得出土地适宜性参考模型,与现状土地适宜性基准模型相比,需要保护的用地得以有效地保护。参考模型中可开发用地相对比较分散,不利于项目的集中开发和环境的生态保护,因此,对于那些在可开发用地内的较不适宜建设的用地(满足高程小于170米、坡度30°~45°的用地),本着集中开发的原则,可以进行地形改造,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过修正得出最终土地适宜性评价模型(见图3--土地适宜性最终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