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六十条 用地分类:风景区内土地依其使用性质划为六大类,即风景游览用地、生态保护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基础工程用地和特殊用地。
第六十一条 风景游览用地:风景区内供游客游赏,以景观保存、展示、开发为利用方式的土地,包括风景点用地、风景保护用地、风景恢复用地、野外游息用地四小类,总面积93平方公里。
第六十二条 生态保护用地:风景区内游人不进入,以风景环境的围护、天然植被保存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利用方式的土地,总面积42平方公里。
第六十三条 旅游设施用地:风景区内供各级接待、服务、文化、娱乐、商业、金融、医疗等旅游设施建设的土地,总面积8平方公里。
第六十四条 居民社会用地:风景区内供居民居住、生产的土地,包括居民乡、居民村、居民点居住、服务用地和农副生产性用地。总面积6平方公里。
第六十五条 基础工程用地:风景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占地,包括对外交通、道路、电力、给排水、邮电、电讯、广播、电视等市政设施用地,总面积3平方公里。
第六十六条 特殊用地:风景区内具有特殊使用性质的土地,包括教学科研用地和军事用地,总面积2平方公里。
第十四章 环境卫生与防灾规划
第六十七条 水质监测:风景区水体水质清洁度直接影响景观质量,规划重点对各接待站下游水域进行水质监测,接待站生活污水必须污、废分流,排水必须符合国家GB3838—88Ⅲ水域所执行的一级标准。
第六十八条 公厕设置:设置水冲式公厕、活动式公厕和生态环保公厕三种形式,公厕选址必须远离水体,并与游道有一定隔离带,粪便污水一律进行深度处理。
第六十九条 垃圾处理:游人集中处应设垃圾收集点,配专人收集清运出境。鼓励游客自带旅游垃圾出境。
第七十条 设置专业环卫机构,统一进行全区环境卫生的监测、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消防规划
1、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增强全民消防意识,加快消防设施建设。必须执行国家防火规范,明确防火等级,健全消防体制,提高预防和补救火灾的综合能力。特别要加强森林、古建筑、文物古迹等重点消防建设。
2、规划黄湾、龙洞设三级消防站,配套消防训练、报警、通信、调度等设施。
3、规划万佛顶设消防了望台。
第七十二条 防洪规划
重点防洪地区为黄湾接待服务区和清音阁至洪椿坪游道。应完善排水、排涝设施,综合治理,提高流域水土保持能力,提高抗御山洪灾害能力和预警预报水平。
第七十三条 抗震防灾:建筑物按8度设防,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岩区。
第七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风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