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推进区域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区域其它城市的联系。到2010年建成总长约280公里,连接深圳市中心、次中心、港口、机场以及外围的香港、东莞、惠州等城市的高速公路网络。
1、建设深港西部过境通道、东部过境通道,尽快形成过境交通“西进西出,东进东出”的总体格局,继续支持西部轴线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东部轴线的发展。
2、加强城市对外通道的建设,建设连接东莞西部及广州的沿江高速公路、连接东莞博深高速公路的盐排高速公路、连接惠州大亚湾路的盐坝高速公路。
3、启动同三国道主干线深圳段(机荷高速公路)西延跨珠江通道的前期研究工作。
第五条 继续推进港口及集疏运系统的建设。
1、推进深圳港蛇口港区(5、6、7号泊位)、赤湾港区(13号泊位)、妈湾港区(5、6、7号泊位)以及大铲岛港区一期工程的建设。
2、继续推进深圳港盐田港区三期工程的建设。
3、加强疏港道路系统的建设,推进沿江高速公路、盐排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等集疏运道路的建设。
4、加强疏港铁路系统的建设,推进平南铁路、平盐铁路的改造。
第六条 继续推进机场及集疏运系统的建设。
1、积极推进机场二跑道的规划建设。
2、加强机场集疏运道路的建设,推进机场南通道连接机荷高速公路、海滨大道、宝安大道、洲石公路等集疏运道路的规划建设。
3、加强机场集疏运轨道的建设,推进广州-深圳城际轨道(兼有机场快线功能)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公铁水多式联运。
第八条 加强区域交通系统与城市交通系统的衔接。
1、加强区域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2、加强铁路枢纽与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以及货运物流体系的衔接。
第三章 加快轨道交通建设
第一条 轨道设施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在全市范围内构筑与土地利用相协调、规模合理、层次清晰、布局完善的城市轨道体系,尽快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促进特区外的城市化进程以及特区内外的一体化发展。
第二条 轨道设施的发展原则是以轨道发展带动沿线土地的开发,形成轨道建设与土地利用“互动双赢”的模式;加强轨道交通与其它交通方式的协调配合,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运行效率;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市场的力量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制定合理的轨道票价,吸引居民采用轨道交通方式出行。
第三条 协调轨道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以轨道交通建设带动沿线片区的新建和改造,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土地集约化开发,加快特区内外的一体化进程。
1、把轨道交通与沿线土地利用协调作为轨道线路、站点选择的主要依据。轨道线路必须与城市发展轴紧密结合,覆盖城市高密度建成区、重点发展地区和重点改善地区。轨道站点必须覆盖主要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中心、大型居住区和其它的活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