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加大居住地停车位的规划供应,基本满足未来居住地的停车需求。
1、提高新建住宅停车规划配建标准。
2、改善已有居住地的停车供应。
3、办公大楼内的停车位在办公时间以外对周围居民开放。
4、规划夜间路内停车位。
第四条 调整工作地停车位的规划供应,控制城市中心城区上班停车需求。
1、降低中心城区工作地停车规划配建标准。
2、控制中心城区上班停车位供应,引进交通影响分析机制。
3、规划轨道换乘停车设施。
第五条 适度提高公共停车位的规划供应,满足市民日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停车需求。
1、适度提高商业设施停车规划配建标准。
2、恢复擅自改变功能的停车场库停车位。
3、适度新建、扩建商业办公区停车位。
4、适度扩建政府公用停车位。
5、规划建设大型公建配套停车场。
6、调整路内咪表停车位。
第六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停车场。
1、出台停车位市场化办法。
2、出台停车场建设经营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改进停车执法手段,加大停车管理力度。
1、研究推行外判违章停车取证权。
2、修订违章停车处罚条例。
3、优化核心区域停车场进出口设置及交通组织。
第八条 完善停车位申报和审批管理制度。
1、登记核实停车位。
2、研究推行居住地私家车自备停车位制度。
第九条 利用先进科技,推进智能停车系统的开发。
第十条 优化停车收费结构,完善停车收费方式,调节停车供需。
1、研究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优化停车收费结构。
2、逐步推行一卡通停车收费方式。
3、研究将提高停车收费后的增收部分,用于公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