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强营运监管,改进营运服务,提高营运效率。
1、加强营运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新公交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规范行业服务;加强政府公交监督机构的职能,不定期进行公交服务质量跟踪检查;避免较长的公交专营期,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督。
2、加快推行可以在全市所有公共交通方式上通用的智能一卡通支付系统,方便乘客付费,提高结算效率;通过一卡通获取客流信息,优化营运服务。
第八条 制定针对性公交财政补贴政策。
1、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公交基建设施,但设备成本和营运成本由企业承担;政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区外偏远低需求区提供公交服务补贴,以使票价维持在乘客可接受、公交经营企业能够维持经营的水平。
2、研究出台公交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公交企业税费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3、积极研究和探索建立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途径和方向,拓宽公交补贴资金来源。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可考虑通过征收私家车燃油税、停车费、城市建设维护费、返还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渠道筹集。
第九条 优化公交价格结构,实施票价一体化。
1、优化公交价格结构。按照乘客可负担和企业收益合理原则调整优化公交票价。根据不同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明确公交与私人交通工具、公交方式内轨道、巴士、出租之间的比价关系,引导城市交通结构良性发展。
2、实施票价一体化,减少因不同经营者、不同公交模式、不同线路和车辆对乘客出行费用的影响。实行公交换乘优惠,减少乘客由于换乘而带来的额外支出。
第十条 出租车承担的日均客运量应基本维持在公交总客运量的15%~20%,近期出租车辆的规模基本控制在1.4万辆。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出租车企业的重组,形成规模经营和具有品牌效应的出租车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第十二条 结合轨道站点、大型客运枢纽、商业娱乐中心、旅游景点等,建设一批出租车港湾式路外停靠站。
第十三条 推进出租车电召系统的设立,提高出租车的营运调度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素质。
第八章 缓和小汽车交通增长
第一条 小汽车交通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交通政策和经济杠杆等方法调控小汽车拥有量和出行使用量,引导市民使用公共交通,维持全市特别是中心城区的路网平均车速在可接受的水平。2010年前,将全市小汽车出行量控制在350~400万人次/日的水平,维持中心城区高峰小时的路网平均车速在20公里/小时、外围区域在30公里/小时以上。
第二条 小汽车交通的发展原则是平衡小汽车使用量与道路容量的增长,控制小汽车总量;根据不同区域的道路运行状况,实施小汽车的区域差别使用。
第三条 控制小汽车的拥有,减缓小汽车数量的过快增长。
1、加强在深外地车辆的管理。
2、严格车牌管理。
3、研究推进车辆注册附加费、每年车辆牌照费、拥车自备车位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