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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考点: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

时间:2011-01-1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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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掌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有( )

A.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制度

B.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C.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D.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E.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答案:CDE

解析: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制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

1、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96号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只要交易双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交纳了税费,无论其合同价格为多少,都不影响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市场评估交纳有关税费。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量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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