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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经验谈:资质分包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时间:2012-05-29  来源:帮考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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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凡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方合同比较简略的,建设单位多数要吃亏;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比较简略的,分包单位多数要钻空子。因此,总包对下家分包的合同应有足够的重视,通常应该将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条款、签证变更条款、质量与工期条款、违约处罚条款、结算条款等方面的风险,在分包合同中化解。最基本的约定最少应该有三点:

一是签证,可以约定“若在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或修改时,且影响造价的,分包单位可办理签证,以总承包方名义报建设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签证纳入结算,执行总承包合同有关计价和本合同管理费的规定。若建设单位拒绝分包单位有关签证的要求,则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亦无任何补偿”。

二是支付,可以约定“总承包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在财务手续办理的许可时间内,不延迟地将分包单位应得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但是若建设单位延迟付款给总承包方,则总承包方亦相应延迟付款给分包单位。若总承包方能追索建设单位延迟付款赔偿,则总承包方按相应比例(亦即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税金之后)支付分包单位延迟付款的补偿。若总承包方未能获取延迟付款赔偿,则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亦无任何补偿”。

三是结算,可以约定“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方收取的管理协调费、税金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和违约罚款之后,才是分包单位应得合同价款。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审价延迟的,若建设单位对总承包方不予补偿,则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亦无补偿。总承包方可尽力协调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以促使结算工作及早完成”。

上述条款虽然严苛,但从法理还是情理方面都是讲得过去的。由此可以避免分包单位的结算价款大于总承包方从业主结算的相应款项,总承包方不至于出现经营亏损;而当建设单位有意拖延工程验收、拖延结算或结算完成但迟迟不支付工程款时,总承包方亦无须承担额外的资金压力。不然,有可能总承包方未收到工程款,却无端要背上支付巨额分包工程款的沉重包袱;如遇业主经营状况恶化、债务缠身无力支付总包工程款时,将使总承包方雪上加霜,承担难以化解的巨大风险。

当然,总承包方对业主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也要有充分的判断,情况不妙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及分包单位的权益。其他方面的约定可视情况拟定。

(二)用工须尽量规范

承包企业对无资质分包单位的用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深入人心,无资质分包商的违法用工行为可能给发包企业带来巨大隐患。因此,企业应督促分包单位:一,应尽量聘用成建制的、有资质的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承包班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注册、登记手续;二,即使是农民工,也要督促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三,督促分包单位为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总承包方可以出面协助办理手续);四,督促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各工种人员的工资,必须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不得直接发给承包班组长,并留有原始凭证。上述措施虽然有一定费用发生,但是与避免违法用工的风险相比,还是合算的;而且缴纳保险,万一发生工伤意外,企业也可以减少损失。

(三)过程管理应适当介入

第一,在安全方面应特别当心。无论如何,只要一出工程事故,总承包单位所有转包、违规分包的行为都会曝光,轻则受处罚,重则降资质。对于无资质的分包商,尽管可在内部承包协议上写明由分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但出事故之后,发包给无资质单位的企业是免不了责任的,即使是包工头下面受伤的民工看起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承包企业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几乎百分之百判决承包企业承担责任)。进场前给予安全培训、配置必要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施以及定期的安全检查,都是不可缺少的。不是要干涉分包单位的内部管理,只是因为安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无可推托,因此不能一包了之。

第二,工程质量应给予必要关注。无资质分包商的企业荣誉感毕竟不强,缺乏监管时,难免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最终需要承包企业收拾局面,企业在经济及声誉方面不可避免要遭受损失。

第三,在合同管理、签证索赔方面也可给予一定指导。虽说多数承包协议都会写明由分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自负盈亏。但是若分包单位能赚钱,守信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若是亏本,无资质分包商的信用就要大打折扣,欠付材料款、民工工资的例子比比皆是,最终发包的企业逃不了责任。

(四)工程款收取不可假手于人

在工程实践中,这是最容易出纰漏的一个环节。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绕开承包企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无资质承包商。其中风险可参见下述案例:刘某借用天飞公司名义承接某浴场装修工程,天飞公司的一股东与刘某是朋友,也没有收取管理费。过程中发包方直接将420万元工程款支付到刘某个人卡上,一分钱都没有进入天飞公司帐上。刘某收款后,大约支付100来万元的材料款、民工工资,即停止付款。完工后,十八家材料商、包工队追索刘某无果,在天飞公司封门讨债,每次一坐就是半个月。天飞公司及介绍挂靠的那个股东无奈之下,最终根据判决或者是和解协议,被迫为刘某支付了200多万元的民工工资、材料款。找到刘某时,他已与妻子离婚,房子、钱款一无所有。

二是无资质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绕开承包企业,拿到支票进入其他帐户。比如四联公司借用园林公司绿化承包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名义是园林公司人员,实际是无资质企业四联公司委派的人员。此前的700万元工程款都是用支票付给园林公司,支票存根联由项目经理签字。工程完工时,四联委派的项目经理对建设单位说,尾款170万元不要写收款抬头,便于他们直接背书支付给材料商。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已经相当熟悉,而且此前的支票也都是此人签收,出具了未填写抬头的支票。四联公司项目经理拿到此空白抬头的支票,立即进自己公司帐户。进帐后,四联公司并没有去支付苗木款。留下的摊子只好由挂靠的园林公司来收拾:苗木商起诉名义上的承包人园林公司,法院判决园林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且已执行;园林公司去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称已经付款,支票签收人是同一人,法院也认为项目经理的收款是授权行为,款项流失是园林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园林公司回头来起诉四联公司,而此时四联公司已经关门,人也找不到影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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