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三、审批权限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二级。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申请材料
注册建筑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一级一式二份,二级一式一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的表格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软盘(仅一级人员提供);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相应的业绩证明;
5、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取得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级的表格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软盘(仅一级人员提供);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跨省调出变更一式三份,跨省调入变更一式二份,省内变更一式一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的表格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软盘(仅一级人员提供);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原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