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9)报建设部备案。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级别是一级,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