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江苏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换届调整的通知》(苏建科(1997)235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