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先规划后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落实《城乡规划法》当前要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要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积极推进地方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修改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标准,加快在编标准的工作进度,抓紧其他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开题立项工作,保证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制定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
1、大力推动目前在编的11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与审查工作。
2、对于现有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研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3、要将具备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的情况,作为其资质考核与后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突出国家和省(自治区)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管理要求,明确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使经批准的规划可以作为省(自治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依据。
抓紧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规划成果要兼顾在近、远期建设用地的管理上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1、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办法。
2、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
(五)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强化对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
1、结合规划资质换证工作,摸清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对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法律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2、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