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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城市噪声应建立长效机制

时间:2014-07-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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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已影响到市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近两年,因噪声扰民引发的邻里纠纷和恶性事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噪声防治办法,但由于噪声环境管理涉及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各自职能分散交叉,因此,在噪声污染管理过程中,极易发生相互推诿扯皮、“三不管”等现象,对群众的噪声投诉,容易错过最佳的调查取证时机,把小事拖成大事、难事。

要确保各类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维护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应该建立禁噪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控制噪声污染。

首先,建立综合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方政府应成立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环保、公安、住建等涉及噪声管理的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工作局面。领导小组要负责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建立噪声长效管理机制。

其次,细化噪声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环保部门要对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建筑业、娱乐业等固定噪声源进行全面清查,严查噪声源违法超标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商业经营噪声,及家庭使用的电器、乐器、室内装修等噪声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合理划定城区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志,严格执行禁鸣规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新建娱乐项目的前置条件,对存在噪声扰民、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娱乐单位,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存在噪声污染问题的单位,对政府依法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的经营单位,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噪声污染防治关。

第三,扩大噪声功能区范围,规范各功能区噪声污染排放行为。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扩大和工矿企业退城进园步伐的加快,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功能区的规划,逐步扩大一、二类功能区的范围,真正为市民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对于居民居住区域,应禁止商住楼的开发建设。与此同时,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安静小区创建活动,培育和树立一批安静小区的典型。通过创建活动,规范居住区内餐饮、娱乐等三产经营工商户的噪声污染物排放行为,逐步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文明素养。

第四,扩大公众参与途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环保部门应主动与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在居民居住区、交通要道、敏感建筑物等区域设立噪声监测显示屏,便于公众了解噪声排放情况,引导公众参与噪声监督管理。同时,要切实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宣传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应通过6·5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噪声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使噪声污染防治成为一项全民的自觉行动。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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