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昨天,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发展规划上升至法律层面。
据介绍,该条例中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省级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
“这是我省率先就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开全国之先河,而且填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制度空白。”《条例(草案修改稿)》起草方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为发展规划立法并不是心血来潮。我们强调经济建设要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定位后开发,地方各级政府编制发展规划的积极性很高,但同时也存在着随意性大等问题。“规划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规划的落后是最大的落后。建立发展规划的专项法律制度,可以从制度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的保障。”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除5种特殊情况外,发展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这5种情况分别是: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经济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这就意味着,单凭领导“拍脑袋”是改不动发展规划的。
为了保证发展与规划之间“不打架”,《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此外,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本报讯(记者 刘远) 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严格保护中华路南唐轴线、御道街明代轴线和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民国轴线;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三大历史城区……一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点到面提出多项“严格保护”,保护金陵文脉。昨天,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查批准。
明城墙遗址上建筑将全部拆除,周边30—50米内新建建筑不得超12米高
【遗迹遗址】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民国南京城
在对遗迹遗址的保护中,南唐、明代都城城墙和护城河成为重中之重。条例为明代外郭城墙现存段落(即现在的土城头路一带)的墙基两侧各划定了30—50米的公共绿地。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明代都城城墙遗址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将全部被拆除,城墙及城墙遗迹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30—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条例要求,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必须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