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划设施
本规划单元中涉及的三旧改造项目合计4处。
A为北侧东厦路167-173号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计容商住用地6.88公顷。配套幼儿园、停车、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及公厕等,合计1.32公顷,其中幼儿园面积0.36公顷,规模为不小于9班,建筑面积要求不得低于252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及公厕面积0.28公顷,建筑面积要求不得低于5522平方米;停车场面积0.68公顷,采用停车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要求不得低于13688平方米,需提供340个社会停车位,若改变建筑形式,需保证提供社会公共停车面积符合本规划要求的车位数,且必须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分开,需设置独立出入口。对改造单元、周边地块公共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的综合分析,东厦路和华山路交叉口东南侧商业兼容住宅用地规划大型商业项目为集文化、娱乐、餐饮、购物、休闲消费、旅游、商务、居住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即shopingmall)1处,面积2.00公顷,建筑面积要求不得高于90000平方米(裙楼商业面积5万平方米,塔楼为住宅);根据本片区居住小区配套需求在商业综合体(即shopingmall)内建肉菜市场,规模不少于2500平方米。配套设施未达到标准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补缴配套费实施细则的内容执行。
B、C、D为进裕金属有限公司、金霖织绣有限公司、南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3个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南侧3个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计容工业配套用地4.12公顷,不产生居住人口,配套开关站,面积0.05公顷。
(4)建设要求
三旧改造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要求需按规划地块执行,公共设施的具体建设位置可在该三旧改造项目的计容用地内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给予微调,但建设规模均不得低于《图则》的要求,且必须确保该设施有独立的面临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的出入口,以便服务周边区域,达到设施共享的目标。
三旧改造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因为开发强度调整、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户型的变化,导致居住人口与本规划预测存在较大差距的,应按照本规划说明书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指标核定”部分的内容重新核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模,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相应调整。
(5)变更要求
改造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因为开发强度调整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户型的变化导致实际居住人口与本规划预测存在较大差距的,应按照本规划说明书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指标核定”的内容重新核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模,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相应调整。
(6)易地建设要求
改造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市政府出台三旧改造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相关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4.开发强度
(1)开发强度指标依据
本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指标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要求,参考《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航空限高、城市设计、部分建设项目内已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等要求,对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进行核定。
不大于2.0,高层建筑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2,高层建筑不大于5.0。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不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35%,高层建筑不大于3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建筑密度分别计算。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旧区”系指大华路-外马路-饶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旧城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原村民集居点。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在未有相关条例或法规修整之前,本规划依据以上要求执行。
(2)开发强度指标核定
规划采用“三旧改造项目可计容用地内容积率统一计算”的原则,即:以每个三旧改造项目可计容总面积为整体计量单位,按照制定容积率,从而核定改造项目内总建筑容量。如果该改造项目内有其他公共服务配套面积,总建筑容量减去配套面积,即住宅(或其他经营性开发项目)建筑容量。
规划图则中,对整个三旧改造项目的建筑容量核定为上限,即:该三旧改造项目总建筑容量不得高于规划图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