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图则中,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筑容量核定为下限,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容量不得低于规划图则要求。
规划图则中,对住宅或其他经营性开发地块的建筑容量核定为上限,即:住宅或其他经营性开发地块的建筑容量不得高于规划图则要求。
本规划中,根据限高要求和城市设计要求,确定A北侧东厦路167-173号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平均容积率为4.5,该项目计容用地6.88公顷,合计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96万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商业综合体(即shopingmall)考虑其空间形体要求,建筑密度分两类控制,裙楼建筑密度40%,主楼建筑密度25%;南侧B、C、D3个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平均容积率为4.0,计容用地4.12公顷,合计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48万平方米。
(3)计容用地范围
改造项目范围来源为三旧办提供的无坐标纸质手绘图,与具体用地单位的实际使用权范围可能不完全一一对应,地块计容面积对应的是规划地块而不是具体改造项目,统一计至小区路中线。具体项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改造项目的权属范围和面积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用地产权资料和有关证明后再按规定予以核定。规划建设用地的开发控制强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4)指标对应范围
本规划中各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对应用地面积均为计容用地面积。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于计容的地下车库等面积。
5.其他说明
(1)建筑限高
在外砂机场未停用前,改造地块建筑物限高要求应按照空军和民航净空安全要求双指标核定。改造地块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在控规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限高具体要求进行建筑布局。
(2)交通组织
展宽式交叉口展宽段(含渐变段)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自外缘石曲线末端起,下同)范围内、城市次干道与小区主路交叉口30米范围内、小区道路与小区道路交叉口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3)本规划未列入规划图则的其他技术规定,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执行。
(4)本规划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北京坐标系。
本规划各改造地块开发强度核定指标详见《三旧改造地块图则》
六、市政工程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
规划区供水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给,高层建筑需自行配置加压设备;给水管沿道路东南侧埋地敷设。
2.排水工程规划
规划区采用雨、污分流体制;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干管后送往龙珠污水处理厂处理;规划雨水重现期为1年,雨水就近排入城市雨水干管。污水管沿道路车道西北侧埋地敷设,雨水管沿道路车道东南侧或中央埋地敷设。
3.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区供电电源为高新110kv变电站,规划区内按规划用电负荷配置南、北两处10kv开关站;10kv电缆沿道路东南侧人行道埋地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