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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沙洲

时间:2014-09-04  来源: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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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拟规范河道滩地、沙洲的管理,已有群众居住的滩地要有计划组织外迁,尚未开发的沙洲拟禁止开发。


《条例》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历史上已经长期在滩地居住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或建设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应当满足行洪要求,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如果相关组织或个人等违反这些规定,围占滩地、沙洲和河口,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破坏水系、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等行为最高或面临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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