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明年施行
安徽省黄山市市长孔晓宏日前签署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1条,其出台对于贯彻落实《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提升景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黄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风景区党工委的高度重视下,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多年来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条例》自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已先后四次修改,有力规范和促进了黄山风景区的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管理形势日益变化以及对生态环境标准不断提高,管委会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暴露不足,尤其是涉及《条例》等关系风景区实际情况的重要行政执法活动仍存空白或短板。2015年10月,中共黄山市委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共筑更美更富黄山梦的各项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同年11月,黄山风景区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山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推进景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新机遇带来新挑战。为《条例》制定相应《办法》迫在眉睫——不仅将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更是对后者的有效细化与补充,跟上了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这是我国首个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以合法性、问题导向性与可操作性为原则,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风景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解决,在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文明旅行、救援制度等方面增设多项处罚条款。
《办法》六大亮点
● (一)森林防火
《办法》规定了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解释了野外用火的含义,同时规定了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法律责任,同《条例》构筑了精密的“防火网”,为全年、全山、全员的三全防火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 (二)生态保护
《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因保护或管理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对临时建设作出具体规制。考虑山上山下统筹发展、开发与保护,《办法》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而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与补偿,探索建立包含生态补偿金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依法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针对风景区内每年产生的大量垃圾,《办法》要求固体垃圾应当移出景区外进行处置,倡导单位与个人减少包装物进入黄山风景区,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针对风景区资源和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办法》要求管委会每五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石雕石刻专项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奇峰异石、名泉名瀑、冰川遗迹、植物植被专项普查,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坚持重要景点封闭轮休的创新性做法。《办法》在过去30多年的经验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景点封闭轮休规范》,选取天都峰、莲花峰、始信峰、丹霞峰等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办法》划定了古树名木封闭保护范围并提出要求。对部分成熟做法,如对迎客松等特别名贵珍稀的古树名木景区实行一树一策、专人看护等措施,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化。
● (三)文明旅行
针对近年来游客不文明行为频频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办法》要求旅游者应当遵守文明公约。不遵守公约的,管委会将纳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 (四)信息公开
针对客流高峰对景区安全管理带来挑战,结合近年来成功经验,《办法》明确管委会应当根据客流量动态,适时发布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游客流量调控方案,保障广大游客的知情权。同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等特殊情况。
● (五)经营与管理
《办法》规定了实名购票制度,依托“互联网+”,实现旅游管理和客源分析,以期合理配置资源、应对客流高峰并提升旅游品质。
《办法》明确游客应当在管委会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内使用帐篷等野营设施,并规定了处罚措施,保障管理正常进行。
《办法》对无人机管理进行了说明。允许无人机在服从管委会统一管理下使用,按照“用途管制、安全第一”原则,仅限于抢险救灾、环境监测与治理、科学考察等。同时,明确了不服从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
● (六)救援制度
《办法》要求管委会应当在未开发开放区域入口设置警示牌,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并建立有偿救援制度。相反,遵守景区管理、按照正常旅游秩序进行游览而陷入危险或困顿状态的,则不适用有偿救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