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最后一天,成南、成渝、成绵高速的成都收费站迎来返程高峰。堵车长龙里怨声载道的司机,希望能够在节假日堵车严重时免费放行。川高公司则表示,如此一来“损失很大”,而且会出现物流公司或驾驶员的“投机情况”,需配套政策支持。
所谓“投机情况”,完全有办法规避。比如,对货车专道收费,而只对非物流客车免费放行,这样也可以大大提速。其实,相关公司真正在乎的只是“损失很大”。这并不难理解,作为市场主体,当然希望尽早拿回成本并追逐最大化利润。堵车免费放行,无疑会流失不少真金白银。
不过,这少收的“三五斗”,算不算川高公司的“损失”,需要打个问号。因为这种“以公司利益为本”的锱铢必较,已经远离了“以人为本”。
当相关公司获得投资和经营高速公路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让高速公路保持畅通与高速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止于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也包括不能因为收费而“造堵”。道理很简单,车主作为消费者,既然支付了高速的价格,就应该享受到高速的服务。否则,当然有理由拒绝支付高速的价格。川高公司所谓“损失”,正是建立在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之上———按高速定价收费的权利大过保持高速畅通的义务。
就此而言,高速路堵车时免费放行,方能体现以人为本———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问题是:为什么在现实中,相关公司在获得收费权利的同时,却可以不用承担高速的相应义务?
众所周知,公路往往被定义为公共产品,因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一些特征,市场不能充分提供,或者供给没有效率,导致市场失灵。比如,公路设置收费站,可能导致堵车、乱收费等巨大的社会成本,就是失灵的体现。当然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是免费午餐。名义上免费的公共产品,实际上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公共财政进行支付。但是,这种公共支付的形式,至少保证了没有收费站造成的拥堵。
当年在财力薄弱而大量基础设施待建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设想。公路建设在突飞猛进的同时,也导致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10万公里在中国的现状。目前,现有公路网中95%的高速公路、61%的一级公路、42%的二级公路都是集资建设。收费的高速公路,不再是公共产品,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谁消费谁付费的私人商品。这不是公路建设的最优选择,最多算次优。
这种次优选择,需要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找到收费权利和相关义务的平衡点。既然是对等的交易,首先就要保证质量、货真价实。相关公司在获得高速公路投资和经营权时,却把这条不言自明的隐含条款置之度外,似乎他们天然具有高速的收费权利,而没有高速的相应义务。
而只有明确了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