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思路:五项举措贯彻《城乡规划法》
记者:贯彻《城乡规划法》,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唐凯:首先,要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目前,我们正抓紧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会同人事部制订《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研究并在总结起草与施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抓紧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法规体系。
第二,逐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善适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特性和依法行政要求的城乡规划体系,规划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会相应调整;制定规划编制“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这一原则的执行程序;城市规划编制首先要研究土地和水资源、能源、环境等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因素,重视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突出城市特色;制定严格、高效率的城乡规划成果审查程序。
第三,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城市规划重点落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乡和村庄规划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注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满足乡村广大村民和居民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农村和小城镇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四,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积极推动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法律要求,相应完善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研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改革和规划师执业制度。
第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和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范围加大深度;制定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检查和纠错的办法;制定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处分的办法。
记者:对各地有何希望和要求?
唐凯:各地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做好实施工作。
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应的地方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省一级的城乡规划条例或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规定,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和方法。《城乡规划法》使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首次有了法律保障,各地要加强规划意识、知识的教育,加快制定公众参与的相关办法,增加公众参加方式,拓宽参与途径,扩大参与范围。
要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机制,发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
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这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工作。要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重点内容等,为顺利实施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开展相关培训,及时发现工作中好的做法,加以推广。
总之,希望大家积极创新,勇于创新,持续努力,扎实推进,把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