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认为,“严格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是草案最令人欣喜的地方,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拆迁补偿问题。”
王利明曾经对媒体表示,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条件下,纯商业开发式的拆迁如何进行,依然无法抛开政府,因为目前我国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商业开发启动前,必须获得政府的规划许可和相关审批,开发商自己进行土地收购和拆迁,这种模式在我国很难做到。
对于这一问题,王轶认为应该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制定配套政策,改变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做法。
王才亮认为,随着《城乡规划法》打破过去城乡二元的规划设计,在征收和拆迁上还保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人为分割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
《物权法》挡不住“依法拆迁”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的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报道了上海市闵行区女户主潘蓉以暴力手段抗拒拆迁。这一报道正是当前全社会聚焦拆迁条例修改的导火索之一。
报道的后半部分,着重探讨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
王锡锌在接受“强国论坛”访谈时说,毫无疑问《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当然是《物权法》更大。但是在现实中的确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手拿《物权法》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事实上,抵挡不住铲车的不只是《物权法》。许多法学专家和律师发现,《拆迁条例》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存在相抵触的地方。
王才亮表示,其实这种抵触早有体现,可以从成都唐福珍之死看到,致死唐福珍的“恶法”并非仅仅只有拆迁条例。“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有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不是由于《拆迁条例》产生的。”
他举例说,拆迁唐福珍房屋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而唐的房屋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十多年就已经建造。当地政府是在选择性地适用相关规定。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决定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当地政府就适用《城市规划法》,但该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做,为了避开司法审查,执行时又选择性地适用了《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王才亮说,这里将“旧城区的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亦作为了拆迁的理由,许多城市的旧城(村)改造的规模越来越大,有的已经拆到了本世纪才竣工的小区。
他认为,“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深深地刻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为此,他们需要拆迁条例作为支撑,但所谓的“依法拆迁”,背后实际是与民争利,这就是《立法法》《物权法》被诸多下位法架空、旧条例修改困难重重、拆迁制度迟迟不能规范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