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
保护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
据了解,《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是建国以来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植物园的资源进行保护。它标志着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将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依法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研究等工作,标志着植物园的植物从此有了“护身符”,更标志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等理念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保护条例还规定,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在植物园设立派出机构“植物园公安分局”,重点负责植物园内植物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园区治安,依法查处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
省林业厅反对无效
城市拓路工程未走法定程序
记者了解到,在2003年8月11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桂香就《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草案)》做立法说明时强调了一个问题:鉴于植物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今后处理城市建设和植物园保护的关系上,应当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然而,在《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生效7年后,这个曾被重点强调的问题似乎被“忽略”了:
2009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建委向黑龙江省林业厅提出在植物园建高架桥,省林业厅认为不妥,于12月8日分别向省委书记和省长汇报;
12月19日,省委决定请专家论证后与林业厅商定;
2010年1月15日,哈尔滨市提出土地补偿意见,16日省领导否定土地补偿意见;
1月3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哈尔滨市实施打通保健路工程,道路穿过植物园的具体方案,由省林业厅与哈尔滨市共同商定,总的原则是对森林景观和环境的影响要降到最低;
2月26日,哈尔滨市建委致函省林业厅,要求明确占地补偿意见;
3月19日和25日,哈尔滨市建委两次到省建设厅协商,建设厅两次答复:“地下隧道通过”;
4月2日,省林业厅向黑龙江省人大报告此事并提出建议:哈市保健路打通工程经过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方法:或地下隧道通过,或绕行,或缓建。
而实际上,在黑龙江省林业厅草拟给省人大报告时,哈尔滨市的保健路打通工程已全面开工。从工程进度表上看,有关植物园高架桥的准备工程已于3月31日开始,保健路打通全部工程将于10月15日至20日竣工验收。
也就是说,哈尔滨保健路打通工程没有时间走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