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另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办法》规定,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