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原则性的争论,还有一些细节在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王建文回忆,在讨论法律文稿时,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该由谁定,曾一度存在争议,因为把选择权交给地方政府这肯定是“最坏的结果”。但如果交给了被征收人,一个区域内可能有200名甚至1000名被征收人,如果半年时间选不出来评估机构又要怎么办?毕竟没有政府选择的效率高,但最终“不能因为出现选不出来的情况”,而在“选择权给谁”这个原则问题上发生改变。
沈岿则说,因为涉及的利益群体比较多,哪怕有相互激烈的对峙都很正常,关键是看决策层要做一个怎样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协调各方利益,做一个妥协。
执行难点
如何避免过激行为考验法院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在未来新拆迁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县级人大、法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规划部门都将面临不同的挑战,因此条例能有70%-80%的执行效果就不错。
【针对政府】 沈岿解释说,“公共利益”界定本身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现在条例将“公共利益”界定的不少权限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甚至可将一些商业利益跟公共利益“打包”在一起。这种“打包”未必不合适,但关键在于能不能真正有效地让公众参与,通过程序将不同意见纳入其中,这对政府而言是一个挑战。
沈岿还分析说,对政府而言,还有一个挑战是如何做到公平补偿。条例虽然明确补偿不低于市场价,但城市里土地使用权的形成曾有不同方式,中国社会变化比较快,前后制度之间的过渡比较短,有些历史因素形成的情况能否有针对性地对待。条例只是确定了基本原则,地方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情况做到公平补偿。此外,条例的执行也会对规划编制机关构成挑战,如何能在规划环节做到更科学合理,不能换一个领导就换一个规划,这在现实中非常困难。
【针对人大】 条例的执行也是对地方人大的考验。虽然在“公共利益”界定中,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要经过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实际上这两部分涉及的拆迁占相当大的部分,地方人大是不是等政府报上来就通过,是不是要经过充分讨论有区别地批准或不批准?
【针对司法】 条例的执行对司法机关也是一个考验。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和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能不能秉公裁决?在强制搬迁时,法院会否按政府意志裁决,如果行政机关有明显违法行为,法院会不会裁决强制搬迁不予执行?同时,法院在执行强制搬迁时,怎么面对被征收人的过激行为,避免危及生命的情况发生?
【针对评估机构】 条例的执行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形成巨大的挑战。沈岿说,从原理上讲,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但这些机构过去很多业务都来自政府,跟政府关系非常密切。在当下,如何避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