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与不建,拆与不拆的过程中,我们丝毫没有见到群众的影子。按理说,政府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与公共管理部门,对于城市的规划、建设都是为了群众。投资该项目的单位是统建办,尽管该区宣称这是企业运作的一个事业单位,损失的不是政府财政的钱。但是说穿了这些间接损失损失的还是老百姓的损失。既然城市建设与群众息息相关,那决定千万项目存亡的何以是上级领导的不喜欢,而不是百姓的好恶呢?
重复建设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近期就有丹东投资数千万元建筑建成两年被拆,郑州火车站百万候车亭建成遭强拆的报道见诸报端。我国在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已经有了一次重复建设的高峰,当时大量的低效率的重复建设项目上马。政府曾花费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来治理。朱镕基总理也曾表示:“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急于求成,欲速则不达,图虚名必招实祸。”土匪般的建了又拆,给国家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贻害无穷。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时规定》,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依法问责,然而因重复建设损失的隐蔽性,在轰轰烈烈的建设热情中,这把“问责”的尚方宝剑并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至今鲜有听说有相关领导为重复建设带来的的巨大损失负起责任。
政府机构包办整个项目的立项、拍板、上马、甚至是几千万损失的推倒重建。却没有外部力量的介入,没有民间力量的监督。普通人家建设一个房屋尚需十几年的筹划准备,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如同搭积木一般,想建就建,看着不喜欢了,就拆了重新搭。
不妨来看看国外,我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仅25-30年,而英国、法国、美国的建筑统计平均寿命分别为132年、85年和80年。而邻国日本,其很多城市项目规划都可以追溯到二十年前。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做出的详细规划方案,历经日本经济泡沫的八十年代与经济衰退的九十年代,到目前仍然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我国和外国的建筑历史差异,除了观念的差异外,法律的约束力不同也是重要原因。这些国家都把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新进了法律,英国有凯斯福特报告,美国有市民参与阶梯理论,日本有规划方案意见听取会。法律保证市民的参与,才能让建设规划更透明,更理性,更体现民意。而很遗憾,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公民参与城市规划。
记得西方的政治家有句名言:有时候,宁可什么也不做,也比做一个愚蠢的决定和行动好。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底的政治局会议上分析今年的经济工作时强调,“要防止乱铺摊子和盲目重复建设”。要不要建,要不要拆,听取领导意见的同时,不妨也听听群众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