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建立相关部门配合机制。人口管理工作表面上看来是公安机关的事,实际上牵涉到的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仅只有公安机关,还有民政、计生、城建、乡镇街道、村社等相关部门。只有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才能共同做好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人口信息质量鲜活、准确。
其次,要强化培训指导,提高户籍民警素质。在当前形势下要大幅增加户籍民警数量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为了应对日益繁重的人口管理工作任务,我们只能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大力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户籍民警和协管员的业务能力。
再次,要严格执行现有政策。常住人口管理政策刚性强,原则性严,在常住人口管理中不能有打“擦边球”、“马虎眼”的思想。特别是当前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已经严重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下,我们更要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政策规定,保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的严肃性。
2、“除旧更新”,尽快建立《户籍法》
常住人口管理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仅少而且严重过时,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还是1958年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几十年来没有进行修改。国家职能部门应尽快修改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合理的户籍管理服务新的法律体系,使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3、切实强化城市流动人口管理
一是要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不能作为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又十分繁杂,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也无法统一起来。
二是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公安机关的力量,运用简单的手段是难以奏效的。应在党委、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专门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与服务。“中心”由公安局主管,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中心”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形成各部门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协作管理机制。
三是要放低城市户口准入门槛、“减少”流人口数量。可以规定,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等可转为当地常住户口等,以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