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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始施行

时间:2012-02-04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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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规划违法案件“应拆尽拆”

《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其中,对占用教育设施用地的,将一律叫停。《办法》指出,石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今后,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将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占用教育设施用地必须停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压占规划道路的;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擅自增加面积不可办理供热、供电手续

《办法》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三种情形可补办规划证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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