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城市”的概念在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首次提出,是指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人居环境良好,能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适宜人类工作、生活和居住的城市。“宜居交通”是指与“宜居城市”要求相匹配的,为公众提供便捷、多样、舒适、宜人服务的城市交通。实现交通与城市的和谐发展,也是“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种交通方式各居其位,各尽其责,有效配合
交通出行是城市居民日常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要想达到“宜居”的要求,核心是保障居民出行便利、舒适、快捷,具有良好的视觉、保持良好的心情,即出行顺畅、景观宜人。
首先,出行通达和顺畅可以保障居民生活工作的方便和省时,而道路景观的优美则给予人们出行的精神享受。其次,交通出行本身不是目的,减少出行次数、缩短出行距离也是提高生活质量和“宜居”水平的内容。另外,“宜居交通”作为“宜居城市”的组成部分,应尽量减少交通以外、影响“宜居”发展的负面影响,即尽量减少交通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宜居交通”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交通体系,使居民必要的交通出行顺畅、景观宜人,且产生较少的环境污染。
“宜居交通”建设应针对不同城市、社区的特点,发展合适的交通模式,实现城市、社区内各种交通方式各居其位,各尽其责,有效配合,“宜居”宜行。在中国资源与环境的双重约束下,宜构建“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的城市交通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城市人口密集、道路交通资源有限,在这种条件下,只有依靠公共交通这种集约化的交通方式,才会使整个城市居民的出行成为可能、整体更加快速,同时污染排放更少。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并有效整合城市地铁、公共电汽车、市郊铁路等公共交通,形成覆盖全城的高效快速、舒适安全、便捷可靠的公交服务体系。
二是有多样、灵活的出行方式选择。充分利用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根据出行者需求的不同,提供多样、灵活的交通方式供选择,构建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快速交通与慢行交通、机动化交通与非机动化交通相互协调、互相补充的出行方式选择。
三是有便利、宜人的步行、自行车出行空间环境。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既可以短距离出行,也可以与公交“接驳”出行,是真正的低碳绿色出行,同时还能锻炼身体,应大力鼓励和倡导。应合理划分道路资源,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确保行人、自行车通行的基本路权和安全性。同时,改善道路景观设计,提高舒适宜人度,辟建景观休闲步道。
四是有人性化、精细化设计的交通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交通细部设计,实现以人为本的交通设施与城市设计融合,确保残障人士、老幼妇孺等弱势群体的出行需要,加强公交换乘的无缝化,实现公交站点与建筑物的紧密衔接。
政府在“宜居交通”推进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建设“宜居交通”,需要“政府主导、社会配合、公众参与”,只有政府、社会、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圆满完成。
首先,政府在“宜居交通”推进过程中应居于主导地位。中央政府应加大宣传,让社会和公众深刻认识并接受;同时,应制定相关促进政策和措施,修改、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另外,还应该设立引导基金,激励相关城市。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的特色,对上级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条文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办法,在城市和社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自觉践行相关的理念。
其次,社会应积极配合“宜居交通”建设,实现与政府主导相结合的上下互动,通过社会资本向相关领域的有效输送,提高建设效率与透明度。同时,社会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对“宜居交通”的关注度,确保相关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再次,公众是“宜居交通”建设的最直接和最大受益者,应积极全程参与到相关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之中。公众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言献策,充分形成与政府和社会的相互反馈机制,为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提出建议、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