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市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体会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的力量和价值越来越为全社会广泛认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给国家和地区发展带来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顺应时代要求,才能保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才能引领文化遗产事业在文化城市建设中,在和谐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此,文化文物部门紧紧把握历史机遇,在国家发展大局中找准定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融入经济社会、促进自身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对此,我也有一些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体会和建议。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四项基础工作
2002年12月,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提出了世纪之初的工作方针和基本思路,强调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随后召开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将文物法制建设、摸清文物家底、文物人才培养、文物安全保障,确定为文物系统重点抓好的四项基础工作。10年来,经过全国文物系统的共同努力,四项基础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四项基础工作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不断结合新的形势加以完善,作为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经过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努力,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牢固的基础。
在文物法制建设方面。近10年来,在国家层面先后公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国家部委层面,先后公布了近40项相关部门规章;在地方层面,先后公布了400多项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特别是专项法规缺失较多。建议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完善立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科学性等特点,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只有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才能更加广泛、深入地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并保证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摸清文物家底方面。文物普查是富于创造性的保护行动,是文化遗产发现、认识、保护和发展的基石。自2007年4月启动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文物系统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经过近5年的艰苦努力,已经按时全面地完成了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构成我国文物资源的整体,目前正在为抓紧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作组织上和技术上的积极准备,并在不同系统和地区开展试点。建议再次通过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