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计局2012年1月的数据,中国现在约13.47亿人口中,城镇人口达到6.9亿,而城镇户籍人口约3.7亿。换言之,有3.2亿农村户籍人口已在城镇工作、居住,但绝大多数未获得城镇户籍。
有人口专家预测,2030年中国人口将达14.5亿左右,即使按照67%的城市化率的底线,城镇落户人口应达到10亿左右,即未来将增加3亿多城市人口及相应住房需求。
在城市房价泡沫化,而绝大多数农村迁移人口收入较低的情况下,人口城市化中的住房需求,无法充分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
如果能够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来逐渐降低房地产泡沫,并配合地方财政与户籍制度改革,就可以通过房地产业的大发展,让经济中的过高流动性被资本化,在逐渐缓解房地产泡沫的同时,释放新增城市化人口的住房消费潜力,实现人口城市化与空间城市化的同步,并让中国的城市化真正推动可持续的中长期经济增长。
“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可支付住房”模式
虽然由于这些地方大都是违章建设的小产权房,导致大部分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都不到位,但对于外来人口而言,这些由本地农民盖的房子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而且帮助他们实现了家庭的团聚。
在房价高企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似乎倾向于推进建设一个广泛覆盖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来解决问题。应该说,在当前房价超过大多数城市化过程中新增家庭支付能力的背景下,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确有一定必要。
但如果不能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商品房的供给,让过高的市场房价逐渐降下来,并使社会大部分家庭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那么政府将不得不大规模提供保障性住房来实现广覆盖,也会增加因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带来的金融和财政风险。
在当前“可支付住房”(Affordable Housing)这个概念,广义上可以指由各种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问题的住房,它当然包括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负担不起租用和购买住房费用的问题为目标、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住房市场而供给的廉价住房,但它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来提供住房保障。
更广义地说,如果市场可以为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提供他们可以租住或购买得起,并且基本体面的住房条件,实现“居者有其所”,那么,住房可支付性就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以商品房价很高的珠三角为例,该地区40%~50%外来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的居住方式是依附性居住(在企业宿舍或干脆在工作场所居住),剩下的超过40%的流动人口都居住在以“城中村”、“城郊村”为主体的租赁房中。
虽然由于这些地方大都是违章建设的小产权房,导致大部分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都不到位,但对于外来人口而言,这些由本地农民盖的房子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而且帮助他们实现了家庭的团聚。
有研究表明,自行租房的农民工,在几项会增强人口城市化趋势的人口特征与社会特征因素上(家庭成员团聚程度、学历程度、收入程度和社会网络结构),均好于依附性居住的农民工。
从全国来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已经接近两亿。在目前体制下,城市住房保障对象又主要限于城市户籍人口。而这些外来民工往往收入较低,加上还有迁出地老家的经济负担,因此对迁入地住房房价、租金的承受能力也相当低。所以除了部分住在工棚或用工企业员工宿舍外,其余大都在相对便宜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租房暂住。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滞后、城市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瞄准本地户籍人口的情况下,相当部分外来民工也必然选择“城中村”和“城郊村”居住,而那些拥有“城中村”和“城郊村”房屋的本地农民,也因此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房租收入。
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些“城中村”与“城郊村”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不仅在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缺位的情况下,为外来人口提供了其可支付得起的住房,也为城市化扩张过程中的失地农民解决了失地后的收入来源问题,部分弥补了政府低价征地而对其生活造成的困难。
因此,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新增城市化人口住房问题的一个选择,是在政府建设少量保障性住房,或提供租金补贴给少数最低收入人群使其“居有定所”的同时,逐步放开以宅基地为主体的“城郊村”、“城中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让本地的农民给外来的农民工和其他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盖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