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确保顺利实施“科学规划年”和“项目建设年”战略,海南今年将严格执行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坚决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
据悉,依据该《办法》: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这些行为均在处分之列,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都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相应承担该《办法》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等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