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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市化:共识、误区和分歧

时间:2013-03-2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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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社会的共识。劳动力的迁徙、流动是资源配置的重要部分,因此劳动力的流动就应该主要由市场决定。至于不少人说的大城市出现的问题,如拥挤、污染、犯罪等,中小城市同样存在,未必仅存在于大城市中。因而,关键在于规划和管理。城市规模增大,公共基础设施的人均成本反而低了,这就是规模经济的作用。另外,城市的规模也不会无限制扩大,到了一定的程度,城市越大,企业的成本会增大,个人的生活成本也会增大,最终城市会在集聚效应和拥挤效应达到平衡时自然地停止扩张。国外在管理大城市方面既有失败的例子也不乏成功的典范,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分歧之二:关于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是继续让政府独享,还是让农民分享?

应该看到,目前的土地制度,客观上为多年来城市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基础。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副作用。一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而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所以这是不可持续的;二是征地的盲目和廉价,使珍贵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更为人诟病的是,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让农民分享土地的收益。目前在农民如何分享上有分歧。一种思路是主张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提高数倍。但土地价值是因人、因时、因地而不断变化的,以任何一个固定的倍数标准确定补偿数额,都是主观武断的。土地补偿数额的合理确定,不在于臆断一个倍数,而在于找到一个动态的价值发现和评估机制,这一机制就是土地市场,土地补偿应该参照土地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而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土地制度的改革,通过集体土地入市,使农民的集体土地能够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使得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通过明确土地权益获得应用的收益。至于由此引起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可以通过压缩政府规模、减少政府开支、征收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重新调节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以及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等方式予以解决。

分歧之三:关于农民工的安居和迁徙,究竟是让农民像候鸟一样的迁徙,年轻时到城市打工,年老时回到家乡农村,还是让他们有选择的自由,可以选择定居于城市,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福利?

2008年底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国内很多工厂开工不足,几千万农民工不得不回到了农村。对此有些专家称赞不已,认为正因为他们回去后可以务农为生,不至于闲荡在城市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认为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之一。这种说法是不能接受的。在目前情况下,这仅是无奈之举。但从根本上说,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为什么他们失业,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得到最低保障?!而且,农民工不能定居于城市,造成大量留守儿童与父母分离,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对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给社会留下很大的隐患。所以,农业迁移人口必须要享受平等的社会福利。现在有人计算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计算政府需要新增多少财政支出,且不说是否能算得清,单是这种只看支出而不看农民工对社会贡献的做法,难道是公正合理的吗?农民工市民化,也将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社会消费,但更加重要的是,这是实现人的平等权利所必需的。我们不能只有功利计算,更要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出发看待这个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民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公安部已表示,将实施居住证制度,让长期在城市工作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公平公正有序地落户。这是正确而又切实可行的举措。

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后,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住房怎么办?对此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人主张应将入籍与放弃农村土地挂钩。我的看法则是不应强制规定,应让农民自己选择。如果他们觉得在城里工作、生活仍不安定,想保留农村的一切,应该允许;如果他们觉得可以长期在城里工作、生活下去,需要资金使自己在城里定居,则应允许他们流转、出租、出售自己的财产。写到这里,我不由想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出国大潮中,曾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是否要规定留学生必须回国。小平同志发话了:来去自由。结果呢,现在留学生出国、回国出现稳定的状态:有的学完马上回国,有的则在国外工作、定居,有的则两边跑,这种结果利国利民,有什么不好。同样,我们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也应采取这样的态度,“杞人忧天”是没有必要的。要知道,基于法治的个人自由选择正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必要前提。(作者系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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