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毒驾 明确处罚标准
毒驾的现实危害日益突出,毒驾肇事肇祸事件呈高发多发态势,同时,引发毒驾问题的潜在隐患较多,诱发恶性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毒驾危害形势堪忧。《条例》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两个方面对毒驾作出全面禁止性规定。
一方面要求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规定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违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经营客运
近年来,苏州市以个体小汽车、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为主的非法运营车辆在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增长迅速,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畅通和城市的形象,其带来的种种问题已逐步成为交通管理焦点。
《条例》规定,不得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同时规定,对初次违反的驾驶人处以罚款处罚;当事人再次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加重处罚。
严惩快速路通行非法通行行为
《条例》规定,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特别规定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违者处以罚款处罚。
轻微事故快速解决 严惩“老赖”行为
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相辅相成,如果轻微事故不能快速解决,将会使得拥挤不堪的城市道路交通雪上加霜。《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轻微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为解除按照规定快速撤离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防止一方“老赖”出现,《条例》特别规定了对方当事人怠于请求的,无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此外,《条例》“十大新规”中,还针对“三小车”管理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工程渣土车违规处罚力度。规定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