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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关于“五一二”地震的后续思考

时间:2013-05-08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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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震、中震、大震”即“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的概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条文说明1.0.1中给出了其具体解释: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对建筑工程有影响的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值”的烈度,比基本烈度低一度半,本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为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2% 3%的地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

2.“不坏、可修、不倒”的界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条文说明1.0.1中给出: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 与1989版《规范》、2001版《规范》相同,其承载力的可靠性与《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 78(以下简称1978版《规范》)相当并略有提高 ;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

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提出了定性划分: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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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水准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唐山大地震后,我国地震工程界明确提出了“小震不坏、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思想,并首先体现在1989版《规范》中,2001版《规范》坚持并延续了这个原则。汶川地震发生后编制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指出: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小震、中震、大震”即“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的概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条文说明1.0.1中给出了其具体解释: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对建筑工程有影响的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值”的烈度,比基本烈度低一度半,本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为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2% 3%的地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

2.“不坏、可修、不倒”的界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条文说明1.0.1中给出: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 与1989版《规范》、2001版《规范》相同,其承载力的可靠性与《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 78(以下简称1978版《规范》)相当并略有提高 ;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

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提出了定性划分: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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