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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出台城乡规划条例强调保护城市特色

时间:2013-07-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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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常务会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法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规对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以往对乡、村庄的规划管理薄弱环节,并突出强调对滨江、滨湖及历史文化等武汉特色的规划保护。

突出城市风貌防止无序蔓延

武汉滨江、滨湖,水资源丰富,山体众多,具有良好的自然山水条件,同时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独具魅力的历史街区、别具风格的优秀历史文化资源。

《条例》分别对武汉市城市总体空间发展格局、城市生态框架的构建、山水景观的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的传承等基本保护要素,从规划控制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保护要求。其中包括,控制城市望江、观湖、看山的景观视廊和景观带,塑造沿江、掩护景观和滨江、滨湖地区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条例》指出,山体、湖泊和长江、汉水两岸以及长江大桥、黄鹤楼、南岸咀等城市标志景观节点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包括汉口原租界区、昙花林历史文化街区、“八七”会址片区、青山“红房子”等在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当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维护历史遗存、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保存原有建(构)筑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新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功能、色彩等,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公众可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城市规划直接关系到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关倍加关注。近年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此,《条例》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并规定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违法建设将受到重罚

《条例》强化了规划监管,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职责、建设活动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以及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信息共享机制、公示牌制度、巡查制度、违法行为社会监督等制度。

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条例》规定,分别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组织强拆、罚款等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同时,《条例》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将组织强制拆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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