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昨日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根据条例表决稿,擅自“住改商”而又逾期不改的,处罚标准由每天50元/平方米提高至每天50—100元/平方米,罚到改正为止;为防止个别领导决策失误,还规定重大项目控规修改等情形,必须先上规委会,再上市政府常务会议。
增加规定防“个别领导决策失误”
条例表决稿规定,市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时,应将规委会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委会审议或审议未通过的,市政府不予批准。表决稿还特别明确,城市总规、区域性控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规修改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说明中称,增加此项规定旨在加强集体决策,避免个别领导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业内人士解读,城乡规划决策权虽仍在市政府,但规委会在程序前置,相当于拥有“否决权”。
此外,在规委会组成上,表决稿明确规定,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需要投票表决时,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各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且经2/3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擅自住改商处罚标准翻倍
较三审稿相比,表决稿另一大变化是加大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力度。
表决稿规定,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功能和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的用途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而三审稿对逾期不改的处罚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50元,直至改正为止”。
此外,表决稿还规定,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取得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产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