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庄宇认为城市设计有一定“弹性”空间
1月3日,《长春市总体城市设计》中期编制成果专家咨询会在长春城乡规划展览馆召开。原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建筑学会原理事长宋春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崔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庄宇等9名国内城市设计领域知名专家应邀参加了会议。会后,庄宇教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城市设计工作的法定化路径谈了一下他的想法。
记者:目前,多数城市组织了大量城市设计类项目的编制,但按照其内容要求完成实施的不多,您觉得城市设计成果如何在城市建设中真正地落实,成为“有用”的城市设计?
庄宇:这个问题首先和目前的编制队伍对实施系统是否熟悉有关,第二与保障城市设计实施的制度系统有关。因此,我觉得要在推进两个系统中得到完善。
记者:关于城市设计立法方面您有什么看法?
庄宇: 目前,城市设计立法是我国的法系中具有一定地位的工作成果。从国家层面来说,对此非常重视。现在建设部也都在力推城市设计。而在我国法系里面,与之最靠近的是“控规”,也就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它是有法定保证的。许多城市设计都需要“控规”来实施。但是在很多城市,比如一些大城市某些区域,已经做为城市的主要内容在付诸实施了,这些都是由地方法规来保证的。
记者:制定城市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规程、准则和规范是城市设计法定化的重要途径,您对这些法规、导则的编制内容有什么看法?
庄宇:在全国各地,城市设计都在编制这样的管理办法,包括一些实施的技术导则等。现在问题是,这部分编制的管理成果应用于设计单位,应该来怎么编制?城市设计和“控规”有非常大的不同,具有很大的可变性。而“控规”等6个指标,以及相关文件,就会把事情阐述清楚。因此“控规”比较简单,而城市设计相对比较复杂。对于每一个城市,可能编制的成果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城市设计有一定弹性。从地点来说,城市设计要用某一种模式来套用。因此由地方政府来编制针对本地的一套城市设计,成果怎么制定,最后怎么实施,我觉是这是最具有针对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