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地区的实践已经将形态设计准则引入制度设计,通过政府审批程序落实到法律层面。当然,美国并非所有州都纳入这一体系,一些州的规划设计公司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逐渐完善的实践才被政府认可而纳入制度轨道。中国在这一层面的实践尚缺乏针对性和制度意识。
简言之,很多城市都在批判各种城市问题,但对如何控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法。从目前对城市发展的探索来看,学界、政界和一些设计企业与机构正在通过我的推荐应用这一方法体系。我认为这套方法是适用于中国当前的实践环境的,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主要从战略层面在宏观方向给予指导、对城市布局等提出架构,但是每一个具体地块、片区和新城要实现形态控制,还需要在微观层面上真正落实。
记者:您提到天津正在推进“一控规两导则”的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来看,这项举措的背景和重要启示是什么?
王晓川:天津近几年正在推进“一控规两导则”的规划管理制度改革,所谓“一控规”即控制性详细规划,“两导则”即土地细分导则和城市设计导则。这一管理机制尝试使城市设计结合控制性规划,能够综合控制和协调城市的发展及特色,这也是非常有益的城市形态控制方面的实践。
虽然天津市政府希望在制度上进行一些调整,但这一模式在国防上并不前沿独特,而在国内已属创新,说明天津在这方面有所思考。最近一些大型城市政府机构有意到天津市学习考察,希望获得新的经验,这说明人们对制度已有新的要求,企业和学界应在这方面推进实践,引导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在城市制度中纳入其成果,制度设计层面的审批程序完善化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如果城市设计不纳入法律层面,在没有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在具体地块操作的开发商会继续突破形态框架而伤及整体和综合利益。
法规体系适用与否只是在某一方面的考虑,真正落实的可能性取决于政府对城市形态问题解决的迫切程度,而如果城市对精细化的、理性的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强,城市政府部门就会越来越快地推进对这一主张的落实。天津市的规划改革正在向更理性的方向发展,如果政府获得实质性进展,城市形态设计和控制性规划应逐渐综合一体化。
欧美城市发展的历程和模式与中国有所差别,中国对其形态设计规划体系的借鉴要有针对性。我的主要观点在于,国内的城市设计应该基于以往详细规划体系的基础,引入精明准则方法体系,将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规划有机结合,形成一套详细设计层面的综合导则。结合中国城市发展特点,这套理论在本土化及经验借鉴与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具有新的发展,包括在现有城市规划设计理论与管理体系基础上,进行实践方法论的创新与融合。
记者:落实美国这一形态设计准则的过程会在可能条件下遇到怎样的阻力?
王晓川:理论会多元化,经济与社会现实也呈现出多样化。中国沿海城市与内陆城市发展差异巨大,在因地缘政治、技术、产业转移的差异引起的经济发展的梯度差异格局下,因数字技术的突破,对各种原因的考量都会影响城市对形态控制的需要,而从总体规划到各个细部规划格局下的不同形态的指导,因认知水平的差异,不同区域机构组织可能并不能完全理解或驾驭对该理论的应用。
目前国内的城镇化进程速度较快,由于政府过度关注土地财政,缺乏对城市自身发展层面的关注,这一阶段的城市在粗放式发展中可能是非理性的,而城市形态设计准则更强调城市理性发展,在这方面存在着城市规划设计方与政府之间的认知差异。
此外,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中国一些新区的开发缺少明确特色元素,对深层次良性发展的因素考虑不周,城市主要关注于外延式扩张发展需要,没有关注到旧社区的更新、改造以及城市中心区的发展和挖潜。相对而言,欧美地区正在经历的后工业化发展阶段建设量相对较少、单个项目规模较小,规划设计项目关注的视角和领域更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