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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时间:2009-01-05  来源:资源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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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确认,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规划、园林绿化和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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