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等)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按统一格式制作《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不予公示)。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放线通知书》后,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放线。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基糟开挖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和±0两个阶段,应告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验线合格,核发《规划验线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装饰材料的样品;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当建设工程施工至上述各阶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于不接受监督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并由有证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制作《建设工程批后跟踪表》,分阶段对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及时查处、纠正。
第十一条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视其情节责令其停止建设,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终结,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对擅自继续施工的,不予规划验收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1、移动工程位置,侵占了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占压高压走廊、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开敞性空间的。
2、变更建筑立面、色彩及顶部,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3、扩大建筑基地面积,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的。
4、工程管线、附属设施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建设不能改正,并严重影响城市建设的。
5、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 规划验收不合格部分,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善配套设施、道路绿化工程等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履行完成时间的书面承诺,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承诺的时间和内容对建设单位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阶段性批后管理工作。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