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太子河景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太子河景区内水利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太子河景区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
(四)负责太子河景区水面和涉水设施(不含渡船、游船)的安全运行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景区内市容环境、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实施管理;
(六)市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景区管理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设施。
第九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景区内河道护砌和疏浚,定期蓄水和排水,及时打捞漂浮物,保证水利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
第十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景区内园林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各种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大型机动车辆在太子河景区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设立大型机动车辆禁行标志和限制通行设施。
第十二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要求设置供游人休闲、娱乐的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太子河景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进行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设施及时补植、维修。
第十四条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的,应当经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同意并按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太子河景区规划要求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太子河景区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