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时间:2009-10-23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城投企业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城投企业不得准许中标承包单位转包工程。城投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城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养护管理,应当移交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城投企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章融资和偿债

第二十七条城投企业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采取拟整理土地资产植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注资、区域公益资产划转、资产回购、权益资本入账等方式,增加城投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企业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八条城投企业应当提高资产质量效益,防止负债率升高和资不抵债。对资不抵债的城投企业,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以增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以降低运营风险,偿还部分债务以降低负债率,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增资减债。未经批准,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未经批准,城投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 下一页 共7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的资料
· 天津市屋顶绿化技术规程 [2016-02-18]
· 天津市已掌握全市90%地下管线详细数据 [2015-07-14]
· 天津市格瑞德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11-29]
·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02-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12-30]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